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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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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新职业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初级、中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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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0号)第六条 市(省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检测、检疫印章。 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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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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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受理责任:(1)公示新职业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级、中级)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场勘查。 3.决定责任: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级、中级)日常监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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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银州区繁荣路51号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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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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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众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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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7482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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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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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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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