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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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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区管医疗机构设置及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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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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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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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2、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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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银州区市府路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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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区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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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众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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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7909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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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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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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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