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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信访事项的受理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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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信访事项的受理

设定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1月10日颁布)。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4号)

申请条件

1、符合《信访条例》第14条、34条、3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可以提出复查申请;

2、由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根据;

3、复查请求不得超出已提信访诉求的事项范围;

4、在《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期限内。

办理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姓名、性别、身份、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复查的具体请求、主要事由和时间以及信访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2、信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原件、复印件(受理机关审查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4、相关证据材料及需有信访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银州区新华街21号

承办部门

银州区信访局

受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880109

办理流程

登记→答复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结时限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二)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申请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事项;

附件下载

bet365mobileapp信访事项复查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