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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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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信访事项的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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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1月10日颁布)。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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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信访条例》第14条、34条、3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可以提出复查申请; 2、由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根据; 3、复查请求不得超出已提信访诉求的事项范围; 4、在《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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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姓名、性别、身份、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复查的具体请求、主要事由和时间以及信访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2、信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原件、复印件(受理机关审查后,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4、相关证据材料及需有信访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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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银州区新华街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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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银州区信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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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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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7288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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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登记→答复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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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二)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申请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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