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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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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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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辽政发〔2014〕15号,2014年6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三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2014年3月7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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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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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手续齐全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不予受理的,及时说明理由。 2.初审责任:参保登记业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申请人填报,并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3.复审责任:参保登记负责人对业务人员的操作及实务手续进行复审。 4.送达责任:相关登记业务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申请人发放登记、变更、注销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注销的及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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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银州区繁荣路51号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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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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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众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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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7482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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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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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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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