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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乡镇卫生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一级助产机构乡镇卫生院)的设置规划、执业许可、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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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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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助产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乡镇卫生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一级助产机构乡镇卫生院)的设置规划、执业许可、校验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辽卫字[2003]13号)、《辽宁省助产技术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申请条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或企业

办理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辽卫字[2003]13号) 第四条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的机构、保健机构实行技术准入审批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的审批,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辽宁省助产技术机构基本标准》机构设置规定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2、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地点

银州区市府路27号

承办部门

区卫生局

受公众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联系电话

7909023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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