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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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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打字复印单位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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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15 号令,2001年8月2日公布)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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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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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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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银州区南马路39号兴天写字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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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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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众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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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74155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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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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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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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