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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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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法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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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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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申请条件的自然人和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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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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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67号、银州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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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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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72614173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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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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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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