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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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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铁岭市著名商标认定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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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铁岭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铁市工商发[2003]33号,2003年8月14日印发) | ||||
申请条件 |
一、商标所有人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者。 二、该商标不属于许可使用的港、澳、台商标和外国商标以及外市商标。 三、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七、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广告投入,宣传面较大且地域较广 八、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九、出口商品的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或者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并有较广的销售地域和较大的销售额; 十、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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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铁岭市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3、商标权属证明 4、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明 5、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证明 6、主要经济指标证明 7、行业排名证明 8、销售区域证明 9、广告宣传证明: 10、商品(服务)质量证明 11、合法经营证明 12、该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情况等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时,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识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Word文件存储光盘,并以“××公司××商标申请认定铁岭市著名商标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 申请人除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外,还须单独提交纸质和高清电子版《申请认定铁岭市著名商标图样》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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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银州区繁荣路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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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74219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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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 初审 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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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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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当天 | ||||
附件下载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