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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意见》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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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7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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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意见》文件解读


  为从根本上改变我省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基础差的现状,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我省现有小型矿山比例高达95%,低于全国92%的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近10年来,80%左右较大以上的事故发生在小型矿山。矿山规模小、数量多、安全基础条件差,是导致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问题突出的根本原因,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的发展方式已成为制约矿山安全发展的主要因素。利用我省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契机,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淘汰规模小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扶持生产规模大和安全保障能力高的矿山,做强做大一批矿山企业集团,是转变矿山发展方式,解决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矿山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必由之路。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5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统筹采取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严格准入等措施,全面提高矿山规模和安全保障水平。基本原则是“做强做大、公平公正、科技推动、积极稳妥、属地主导”。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底,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被依法淘汰,矿山数量明显减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第二部分明确了新建矿山准入标准。《意见》从立项核准、采矿权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12个方面严格规定了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从根本上破解了新建矿山企业安全保障水平低的难题,从源头上合理控制矿山数量,提高新建矿山能力水平,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和产业布局。

  第三部分明确了对现有矿山统筹实施“四个一批”。《意见》明确界定了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矿山应当符合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矿山达标保留一批;对生产建设规模或者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但又有条件继续保留的矿山改造提升一批;对生产建设规模或者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具备整合条件的矿山整合做大一批;对证照不全、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安全环保隐患、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淘汰关闭一批。

  第四部分明确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法步骤。《意见》规定我省矿山整顿工作共分动员部署、调查摸底、实施验收三个步骤,时间安排从《意见》下发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要求各地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排查摸底,确定保留、改造、整合、淘汰对象。

  第五部分明确提出了6项整顿工作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政府要成立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严格落实责任。要求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三是依法稳步推进。要求各地区依法推进,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配套完善相关政策,巩固整顿成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矿山整顿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办理。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各市将矿山整顿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推动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顺利进行。五是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各地区充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矿山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六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求各地区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